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第 16 條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
七十六條規定,因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
:
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
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
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
四、違反受託人義務。
五、有其他重大事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