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第 19 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
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
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新受託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選任之意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