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第 26 條
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命受託人就信託事務
及信託財產狀況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
主管機關對前項提出之報告或檢查結果,認有保全信託財產導正信託事務
之必要者,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