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熔接檢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04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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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查機構確認製造人實施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應依 CNS9800  壓
    力容器熔接接頭之機械試驗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鼓胴等實施接頭之假熔接後,應將熔接試驗板假熔接於胴端,使試
      驗板之熔接線與胴體之縱向熔接線在同一直線上。
(二)應以縱向熔接之同一熔接條件實施試驗板之熔接。
(三)確認試驗板刻印或噴寫之熔接號碼,須熱處理者並應經同爐或相同
      條件熱處理後,方得實施機械性能試驗。
(四)機械性能試驗之試驗種類、數量、試驗片形狀、大小及試驗判定基
      準應依構造標準及國家標準之規定辦理。
(五)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委外辦理時,應由設有試驗機之型式檢查合
      格廠商或其他經認證之實驗室辦理。
(六)機械性能試驗部分不符合者,應依規定再行試驗,如全部不符合,
      製造人應全部剷除試驗所代表之熔接部分,並重新熔接、作熔接試
      驗片及實施機械性能試驗。
(七)前開檢查結果紀錄應由施工負責人及品管單位負責人簽章,並妥善
      保存,以備查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