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第 4 條
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部務之建議。
三、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及監督。
四、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