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 11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本法第六條第一項
所定之資料外,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二、確認利用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
    料時,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要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