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 22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應刪除或銷毀儲存個人資
料之媒介物中所儲存之資料,記錄並留存刪除或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
及證明刪除或銷毀之方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