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 8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
洩漏等事故,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機制:
一、應變處理機制: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
二、事故調查機制: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告知採取之因應措施。
三、檢討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發生前項事故時,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填具通報紀錄表(
如附表),通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通報後,得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
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