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 9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個人資料,應於蒐集、處理
或利用前,確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