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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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從事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避險部位之總契約價值不
    得超過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