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第 10 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提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
受理:
一、不符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期間。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