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第 6 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應參加保險為保險對象之工作者,辦理參加保險。
非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定應參加保險為保險對象之工作者,雇
主或受領勞務者應為其投保商業保險,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十條規定辦理參加保險。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