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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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標準: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九十九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項目所提報之經費最
      高補助九成,自籌款至少為一成,並以該項目最高補助額度為上限
      。
(二)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至二百五十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項目
      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八成,自籌款至少為二成,並以該項目最高
      補助額度為上限。
(三)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五十一人以上者,依申請補助項目所提報之經
      費最高補助七成,自籌款至少為三成,並以該項目最高補助額度為
      上限。
(四)接受本部當年度「工作生活平衡」或「員工協助方案」專家入場輔
      導者,核予補助經費時得增加一成補助款,並以申請補助項目之最
      高補助額度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