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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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投資於國內土地、房屋及其開發與建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作
      業方式如下:
  (一)委請專業機構鑑價、評估及規劃。
  (二)擬定投資計畫書,載明設置目的、投資地點、投資金額、經營方
        式、投資資金收回之方式及投資效益分析等事項。
  (三)評估投資計畫之效益及估計未來可能現金流量,如確實可行,應
        陳報勞動部核准後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