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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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舊制勞退基金年度結決算時,應將權益
      證券淨收益提列百分之十作為投資損失準備及依放款本息餘額提列
      百分之一作為備抵呆帳以穩定收益。惟提列後之餘額不低於該年度
      之保證收益,並在累積賸餘不足補充最低收益時予以沖減抵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