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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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資國內外權益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規定如下:
(一)投資國內外權益證券包含上市、上櫃或私募之股票、現金增資股票
      、初次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等具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東權益之有價證
      券。
(二)投資國內外權益證券,應考量其產業前景、經營管理績效、財(業
      )務狀況及股利政策等基本面因素,以獲取配股、配息或資本利得
      為原則。
(三)投資權益證券前,投資單位應制定投資權限、額度等相關作業規定
      。
(四)舊制勞退基金投資國內單一權益證券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
      該基金淨額百分之五;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投資國內單一權益證券之
      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該基金總額百分之五。
(五)舊制勞退基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投資於國內任一權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各該權益證券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