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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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及風險控管,均優於基金運用局所定之衡量標
      準或基金運用局同類型委託資產之績效,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
      約約定之情事者,基金運用局得於契約存續期間不經評審,依該受
      託帳戶原委託契約或最近一次委託契約續約簽訂時之委託經營額度
      二倍範圍內增加其委託金額,或於契約屆滿時不經評審在委託資產
      淨值額度範圍內續約。 
      受託機構移轉管理其他受託機構所收回委託資產之金額,不計入前
      項增加之委託金額。 
      依第一項增加委託金額採另設帳戶簽約且到期日與原契約不一致者
      ,原委託契約帳戶及各另設帳戶於契約屆滿時,得在委託資產淨值
      額度範圍內續約;依第一項增加委託金額合計未逾原委託契約之委
      託經營額度二倍範圍者,並得於續約存續期間,在該二倍範圍內增
      加其委託金額。 
      第一項所稱經營績效之評定方式及期間應明定於委託契約,評定基
      準由基金運用局決定之。 
      依第一項取得不經評審續約資格之受託機構,於評定基準日至契約
      到期日間發生受要求改善或處置情事者,基金運用局得酌減委託經
      營額度或取消原取得之續約資格。 
      新制勞退基金及勞保基金之保管機構資格條件除符合第四點之規定
      外,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之情事,得經基金運用局評估成
      本效益後,不經評審與其續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