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
第 5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文化資產
保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人文發展、出版產業發
展、藝術發展、文化交流及主管機關所推動相關計畫等輔導或補助時,主
管機關得優先考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