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由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
管機關評估後提供身心障礙者特質之認識、工作能力評估、職業訓練、就
業媒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分析、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
或機具、提供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職業安全衛生等
輔導措施或經費補助。
前項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時,應同時副知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
關係企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