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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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辦理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2.統籌規劃及指導事項。
      3.訂定政策性補助原則、項目及標準。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任務:
      1.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2.訂定地方政府申請補助之自籌款比率。
      3.訂定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評鑑參考指標。
      4.定期召開聯繫會報,協調推動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業務。
(三)本部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本計畫補助預算之編列。
      2.受理、審查及核定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並將核定之計畫補助項
        目及經費報發展署備查。
      3.辦理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核撥、核銷等事項。
      4.督導考核及彙總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業務。
      5.訪視及查核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業務及評鑑事項。
(四)地方政府:
      1.本計畫自籌經費之編列。
      2.受理、審查及核定轄區庇護工場之申請計畫,並將核定之計畫報
        所在地分署備查。
      3.研訂輔導計畫,協助推動轄區庇護性就業服務與庇護工場營運及
        產品推廣。
      4.實地訪查轄區庇護工場之推動及營運情形。
      5.評鑑轄區庇護工場之推動與營運情形,評鑑結果報本部及分署備
        查。
(五)分署委託之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職重資源中心):提
      供地方政府庇護性就業服務諮詢輔導,必要時提供實地輔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