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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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撥款、經費支用及結報作業規定如下:
(一)依分署所定時程辦理請款及結報作業。接受本計畫補助之經費、補
      助項目,應檢附核定函、納入預算證明,並填具領款收據,向分署
      申請補助經費,俟計畫結報時,提出成果報告及推介成功與就業成
      功案例各一則。
(二)因特殊情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經費、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
      詳述理由,經分署核准變更後方得辦理。
(三)本計畫補助案件支用單據需裝訂成冊,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俾供
      審計單位查核之用。
(四)賸餘經費應按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連同其他收入於每年十二
      月底前繳回分署辦理結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