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 10 條
產製者對於宣告安全產品,應於其製程中採取管制措施,確保其同一型式
產品符合技術文件所載之內容,並與技術文件所附試驗報告之測試樣品具
有一致安全規格。
產品經登載於資訊網站者,申報者應確保其產品符合所聲明之內容,其申
報資訊內容有異動或變更時,應敘明事由重新申報登錄,以確保其符合性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