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 13 條
資訊申報登錄所附文件資料,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前項資料為外文者,除供工作者使用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及危險預
防對策等技術文件資料,應有中文正體字譯本外,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
者,並須附具英譯本對照。
申報者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