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 14 條
申報者完成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作業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給予登錄字號
及核發登錄完成通知書。
前項登錄完成通知書,應包括申報者資訊、產品基本資料、產品規格、產
製廠場資料、依據之安全標準條款、登錄字號、登錄日期、效期及其他必
要事項。
前項登錄效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產品之種類別,於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之
期限範圍內分別規定之。申報者所附測試驗證之證明文件效期屆滿者,其
登錄失其效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