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 14-1 條
經宣告安全產品登錄完成通知書之申報名義人與輸入者不同時,得經該申
報名義人之授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授權放行通知書,辦理通關。
前項授權放行通知書之授權範圍,及於登錄完成通知書所列全部型號產品
。
第一項授權,經登錄完成通知書之申報名義人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終止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第一項同意授權放行通知書;產品安全資訊登錄經撤
銷或廢止者,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