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以下簡稱
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申報登錄:
一、依其他法律有實施檢查、檢驗、驗證、認可或管理之規定。
二、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
三、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
四、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
五、輸入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六、其他特殊情形,有免申報登錄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