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 3 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以下簡稱申報者),於國內生產、製造、加工、修改(
以下簡稱產製)或自國外輸入前條產品,認其構造、性能及防護符合中央
主管機關所定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以下
簡稱資訊網站)登錄該產品之安全資訊,完成自我宣告(以下簡稱宣告安
全產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