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 6 條
資訊申報登錄未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