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 9 條
申報者完成登錄後,登錄內容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申
請變更登錄。
前項申報者申請變更登錄時,應依第五條規定將資料傳輸至資訊網站。但
第五條第三款所定測試證明文件,得以能佐證具有三十日以上效期之文件
替代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