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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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之補助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線上資格申請:
      1.至補助平台完成帳號線上申請,並上傳下列資格審查佐證文件:
     (1)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
          證明文件影本。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3)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4)撥款帳戶影本。
      2.申請附表二補助項目者,應另上傳前點規定之專業評估(設計)
        報告及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評估意見(如格式一)。
      3.俟補助平台通知資格審查通過,再提出經費申請。
(二)線上經費申請: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至補助平台填報補助項目及金
      額,並上傳下列佐證資料電子檔:
      1.申請表(如格式二)。
      2.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影本。
      3.經費報告表(如格式三)。
      4.改善成果報告(如格式四)。
    前項第二款檢附之各項支用單據開立之期間,應為申請年度之前一年
    度十月二十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二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事業單位申請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類型,且改善工期涉及跨年
    度者,依下列事項辦理:
    1.需經專業輔導單位事前評估,並敘明理由函報本署核定。
    2.經本署核定者,經費申請期間得彈性調整至翌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
      。惟工程改善核銷支用單據為當年度十月二十日前者,應依前項規
      定期限完成經費申請,並檢附該工程改善之成果報告書。
    3.於翌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經費申請者,成果報告書應包含整體
      工程改善之完整資料。
    經費報告表應詳列支出用途與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項目(案件)
    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並獲補助者,應列明向各機關實際獲補助之
    項目與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署將撤銷補助案件,並收
    回已撥付款項。
    申請案件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專業機構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五個工作天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