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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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逐案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並於
      審核完成後,於補助平台線上通知事業單位審核結果。
(二)專業機構為辦理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得洽詢專家學者或本署委託設
      置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提供意見;必要時,並得至現場勘查,申請
      補助之事業單位應予配合。
(三)經專業機構或本署審查後,認申請單位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
      之必要者,得通知其於五個工作天內補正,且以一次為限;逾期未
      補正者,得不予補助。
(四)專業機構應定期將申請案件相關資料送本署核定,並辦理經費核銷
      及撥款事宜。
(五)專業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將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申請
      資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本署備查。
(六)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視需要設置
      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審查小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
      各一人,由本署指派,並聘請具職業醫學、職業衛生及健康等相關
      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委員;必要時,並得至現場查
      驗。
(七)經核定補助之事業單位,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事業單位
      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清冊」(如格
      式五),併金融機構匯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