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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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型式檢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檢定機構提出:
  (一)依法登記文件,包括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當
        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
        1.依法無須設立登記。
        2.相關資料已登錄有案,且其記載事項無變更。
        3.國外申請者,其無國內營業據點。
  (二)機械設備器具基本資料。
  (三)型式名稱說明書:包括型錄、產品名稱、產品外觀圖、商品分類
        號列、主機台及控制台基本規格等說明資訊。
  (四)歸類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但為單品申請型式檢定者,免附
        。
  (五)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
  (六)構造圖,包括產品安全裝置性能示意圖及安裝位置。
  (七)有電氣、氣壓或液壓回路者,附各該回路圖。
  (八)性能說明書。
  (九)產品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說明書及危害之保護對策。
  (十)產品安全裝置及安全配備清單,包括相關裝置之品名、規格、安
        全構造、性能及防護與符合性說明、重要零組件驗證測試報告及
        相關強度計算。
  (十一)製程說明文件。但為單品申請型式檢定者,免附。
          檢定機構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前項申請人另提供相關試驗報告
          、文件或物件。
      第一項所定文件資料應以中文為主,並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文
      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並須附具英譯本對照。
      檢定機構為辦理前二項資料之保存及管理,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
      資料之電子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