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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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前點第一項所定之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擬繼
      續使用者,申請人應於期限屆滿日前三個月內,檢附原發證明書及
      相關圖面、文件,向檢定機構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申請檢定:
  (一)型式構造經變更設計,致與原檢定合格之型式不符。
  (二)檢定所依據之法規已修正。
  (三)逾檢定合格證明書效期。
      檢定機構核可前項檢定合格期限之展延時,應收回原發證明書,換
      發新證明書交申請人收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