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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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檢定機構對於執行檢定業務相關案卷資料之原本、附件、圖面及
        簿冊等,應建檔管理及保持完整,並依其性質及重要性分類,永
        久保存或保存十五年以上。但依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規定
        ,以電子化方式儲存者,紙本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
        前項型式檢定業務檔案資料,應妥為保存及保密,以維申請者之
        權益。
        檢定機構對於第一項之定期保存檔案,其已逾法定保存年限而需
        銷毀者,應電子儲存,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