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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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督檢定機構執行檢定業務情形,得實施現場督
        導或查核,必要時,並得索取檢定相關紀錄、簿冊等資料及詢問
        有關人員。
        檢定機構應就前項現場督導或查核事項,提出相關紀錄、報告、
        文件或說明,並就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應改善事項,於限期內
        改善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