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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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為檢定機構者,應檢附申請表(附表二)及下列文件,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但行政機關得免檢附: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載明成立宗旨、任務及組織概況等事項之組織章程。
(三)記載下列事項之書面文件:
      1.檢測用設備及必要個人防護具清單。
      2.檢定主管、檢定員名冊與其擬任檢定對象產品有關之學經歷文件
        及服務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3.有經營檢定以外業務者,附兼營業務種類及概要。
(四)型式檢定管理手冊或品質手冊。
(五)符合第三點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國際標準 ISO/IEC17025  及 ISO/
      IEC17065  相關領域認證證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