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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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定主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學系碩士以上畢業,並具實際從事檢定相
      關機械、設備、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
      檢定實務經驗三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二)大專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實際從事檢定相關機械、
      設備、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檢定實務
      經驗五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實際從事檢定相
      關機械、設備、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
      檢定實務經驗七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資格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