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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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定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學系碩士以上畢業,並具與檢定對象產品
      相關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或安全測試實務經驗一年以上
      而有證明文件者。
(二)大專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系以上畢業,並具與檢定對象產品相關
      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或安全測試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而有
      證明文件者。
(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組畢業,並具與檢定對象產品
      相關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或安全測試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而有證明文件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資格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