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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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檢定機構對於新進之檢定主管及檢定員,應於任職前施予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之職前訓練十二小時以上;每年並應施予在職訓練六小時以上
    。
    檢定機構應任命已受前項訓練之人員從事檢定業務。
    未受第一項訓練之人員,檢定機構應通知限期補訓完成,始能從事檢
    定業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