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第 10 條
機械、設備或器具因本體太小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不能標示者,得依下列方
式處理:
一、有包裝者,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
二、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
三、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標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