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第 8 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依本法第八條第
一項規定實施型式驗證合格者,製造者或輸入者應於各該產品本體及相關
說明書件,載明其產品名稱、申報者或報驗義務人之名稱、地址、電子郵
件信箱及電話等聯絡資訊。
前項資訊不能標示於產品之本體者,應標示於其包裝、標貼、掛牌或其他
足資識別之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