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 5 條
報驗義務人應檢具免驗證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
驗證;其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報驗義務人申請輸入品之免驗證,得以同一進口報單所載機械類產品,為
同一申請案。
保稅區工廠產製品輸往課稅區者,準用前二項規定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