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申請案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或委託專業團
體辦理,並得通知報驗義務人到場說明。
前項審查未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說明不予核准理由,復知申請
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