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第 7 條
本辦法之評核程序如下:
一、受評核對象於接獲評核通知後,應擬具執行績效書面報告,於指定期
    間內送達中央主管機關。
二、依受評核對象提送之書面報告進行審查,並得擇定部分受評核對象或
    其所管轄之單位進行實地查核;完成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後,召開評
    核會議確定評核結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