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評核對象之規模、性質予以分組,實
施評核,評核結果分成特優、優、良及普四個等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