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第 9 條
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團體獎座(牌),並
函請受評核機關就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人員酌予獎勵。
前項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之機關,函報行政院予以表揚,並得給予適度
獎勵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