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 27 條
具有第二十三條資格條件之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認可為驗證機構
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註明擬申請之產品驗證項目之文件。
二、符合第二十三條資格條件之證書影本及相關佐證文件。
三、驗證人員名冊及其擬任之產品驗證項目。
四、組織架構圖及業務功能說明表。
五、機構之辦公與工作區佈置圖及地理位置簡圖。
六、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
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