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 9 條
報驗義務人檢附之技術文件資料,應以中文為主,並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
文。
前項資料為外文者,除供工作者使用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及危險對
策等,應有中文正體字譯本外,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附具英譯本
對照。
報驗義務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驗證機構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