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自主管理制度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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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認可之審查結果,由本部函復申請認可單位,並副知地方主管機
    關。
    前項認可期間最長為三年。
    訓練單位認有繼續辦理之必要者,應於認可期間屆滿三個月前,重新
    申請認可。
    經本部審查不予認可者,自審查結果送達之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申
    請認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