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自主管理制度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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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認可訓練單位違反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規定之一者,本部得令其
      限期改正或酌減認可有效期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